從總體上講,下列兩種情況下應當聘請律師:
一是從事一般的民事活動,主要指公民、法人依法處分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利。如:權利的取得、轉讓、交易、許可使用,合同的訂立、履行,商務談判等等。
這種情況下聘請律師,是為了防范法律糾紛,一方面可以盡可能地避免、減少糾紛,另一方面確保在糾紛發生時使自己處于最有利的法律地位。
在公司上市、股票發行等特定法律事務中,法律法規要求由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介入,也正是出于這種“防患于未然”的考慮。
二是處理已經發生的糾紛。糾紛的發生是矛盾激化的結果,解決糾紛需要具備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處理糾紛的豐富經驗,在充分了解利弊、權衡得失的基礎上才能確定恰當的解決方案和解決途徑。
這種情況下聘請律師,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爭取利益、減少損失,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防范糾紛和解決糾紛都非常重要。尤其是防范糾紛,常常不被重視。而實際上,防范糾紛往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