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的工程發包過程中,發包人出于種種目的,經常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承包人。這里存在一定的風險,主要有三種:
第一,承包人雇傭工人受傷,發包人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布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個人承包違法用工,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勞動合同法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承包人欠付工程款,對實際施工人承擔直接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