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原告劉某某、上官某某與被告史某某、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劉某某、上官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30000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其它費用。
被告對欠款的事實及錢數均予以認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以下證據:
1.銀行貸款本息收回憑證,證明從銀行貸款300000元的事實。
2.客戶交易明細對賬單,證明從2015年2月-2016年11月,原、被告雙方一直按約按期履行合同。
3.借條一張,證明被告欠原告230000元的事實。
二被告未向法庭遞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在侯馬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貸款300000元,被告楊某以做生意為由向原告劉某某借款230000元。原、被告雙方約定,每月還利息均按各自使用的數額將利息提前存入原告劉某某在侯馬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的存折內,由銀行到期自動扣除。雙方均按時每月支付各自利息。2016年8月9日二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今借到上官某某、劉某某貳拾叁萬元整。按月結息,每個月叁仟元整。后被告按約將利息支付到2016年11月,從2016年12月起二被告因生意虧損再未支付過利息。本金230000元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還款,被告推拖未付,無奈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并承擔訴訟費用。
另查明,二原告系夫妻關系。被告史某某、楊某二人原系夫妻關系,聲稱于2016年9月底辦理了離婚手續。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從銀行貸出款后,出于對朋友的信任將大部分貸款出借給被告使用,只要求被告向銀行按期還本付息,原告未謀利。被告應當誠實守信及時還款,但由于被告的逾期還款,給原告的生活造成困難、信用度受到影響,被告的違約行為實屬不該。二被告聲稱已辦理了離婚手續,但該債務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且借條確認系二被告共同負債,故二被告應當共同償還。
綜上所述,原告劉某某、上官某某要求被告史某某、楊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認可,本院予以支持。
雙方因還款期限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史某某、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劉某某、上官某某借款本金23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侯馬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逾期貸款利率計算方法計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380元,保全費1020元,共計3400元,由被告史某某、楊某負擔。
來源:Ope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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