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案由:土壤污染責任糾紛
原告**公司與被告雷某甲土壤污染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轉入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08年1月1日,原告與奉節縣龍橋鄉村民雷某丙、雷某丁、雷某卯、雷某乙、雷某某分別簽訂《種苗基地建設合同書》,2009年1月1日雷光成與原告簽訂《種苗基地建設合同書》?!斗N苗基地建設合同書》約定原告租用雷某丙、雷某丁、雷某卯、雷某乙、雷某某、雷光成的土地作為原告種植、繁育紅豆杉種苗的基地,原告支付土地租金;雷某丙等每個土地出租人對其出租土地上種植的苗木在原告的指導下進行管護和作業管理,包括平整土地、打床子、栽苗、拔草、割草、追肥、打藥、澆、排水、管護、上棚、遮陰等,原告按合同約定的金額及方式支付勞務費;紅豆杉成活、保存率須在98%以上,年終每減少一株2年生的由各苗木管護人賠償5元,3-4年生的一株賠償10元,5-6年生的一株賠償15元,6-8年生的一株賠償30元。合同簽訂后,雷某丙等人隨即在其出租地塊中種植紅豆杉。被告雷某甲的養雞場建于2001年,2012年最多飼養了上萬只。2008年前的雞糞被周邊農戶用作農作物的肥料,沒有遺留。雷某甲養雞場旁邊有一條天然形成的小水溝,在森林邊,分成兩條水溝,一條水溝經過種植紅豆杉的雷某丁、雷某某的地邊,流到雷某卯種植紅豆杉的地旁的消水坑,流入地下。雷某丙、雷某乙管護的紅豆杉種苗地塊緊鄰雷某卯地塊。另一條水溝流經雷光成紅豆杉種苗地塊,流到地塊旁邊的消水坑流入地下。非雨季,小溝里沒有流水。原告2008年租用土地種植紅豆杉后,被告養雞場的雞糞再無農戶利用,雞糞向養雞場旁的小溝排放。原告為利用雞糞作肥料并防止雞糞污染有種苗地,先后在2008年、2009年在排放雞糞的小溝邊開挖了四個儲糞坑。原告的工作人員雷某乙曾請雷某伍對儲糞坑管理了一個月,因原告未支付報酬,無人繼續管理。原、被告雙方對堆積雞糞的水溝沒有進行清理。雷某丙曾參與了原告的容器育苗工作,將干雞糞作為容器育苗的用料之一。2012年3月30日,原告所拍攝的照片能證明原告種植紅豆杉的部分地塊中有從水溝涌入的污泥,部分地塊浸泡在水中。2012年4月29日原告拍攝的照片顯示部分紅豆杉樹苗死亡,原告的員工胡闊航、雷某乙等人清點了死亡的紅豆杉種苗。雷光成、雷某丁、雷某某、雷某卯、雷某丙、雷某乙的地塊中種苗共死亡2171株。2012年4、5月份,奉節縣龍橋鄉多雨。2012年5月28日21時至29日20時,奉節縣龍橋鄉出現降雨量達64.3㎜強降雨天氣。2014年5月20日,本院對雷光成、雷某丁、雷某卯、雷某丙的紅豆杉種苗受損地塊進行實地查勘。經查勘,原告的種苗地塊中,分行種植,每行1.2米寬,株距20cm種植紅豆杉樹苗,行間有溝,種苗地里部分行中紅豆杉樹苗零星成活。周圍樹苗生長茂盛。
本院認為,原告修建儲糞坑的目的是為了利用被告的雞糞做容器育苗用料及防止被告排放的雞糞任意外流。其修建儲糞坑在客觀上儲存了被告排放的雞糞,減少了被告為合理排放雞糞可能的支出。除非有約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修建儲糞坑支出的費用,原告無證據證明有相關約定及修建儲糞坑的具體費用,因此其要求被告賠償修建儲糞坑所花費用2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需要對被告是否存在土壤污染行為、紅豆杉具體損失情況、原告損失與被告污染行為之間有無某種程度因果聯系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向水溝排放其養雞場的雞糞是事實,原告提交的視聽資料顯示紅豆杉種苗地里堆積有夾雜著雞糞的污泥、污水。原告種植紅豆杉的部分地塊被從水溝流入的污泥污染后,部分紅豆杉樹苗死亡屬實。據一般生活經驗,過多的肥料將對植物正常生長有害。因此,被告排放雞糞的行為與原告的紅豆杉死亡有一定因果聯系,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賠償。另一方面,原告應當知道紅豆杉如果被水長時間浸泡會枯死,而原告選擇種苗基地在水溝邊,即負有不讓水溝里的水不致浸泡其種苗的責任,因此原告對于雞糞泛濫到種苗地里也有一定責任。另外,強降水這一災害性天氣致水溝泛濫亦是使損害發生的原因力之一,并且原告還負有在水泡泛濫后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擴大損失的義務。綜上,對于本案損害賠償責任由被告承擔50%,其余損失由原告承擔。本院現場查勘的情況亦印證了樹苗枯死的事實。紅豆杉樹苗死亡后,原告的工作人員進行了清點。原告清點后經與相關紅豆杉樹苗管護農戶核實,被告認為紅豆杉樹苗管護農戶與原告之間有利害關系而對原告主張的枯死樹苗數量有異議,但沒有證據證明原告的數量不實,該抗辯理由不成立。因此,原告主張的紅豆杉樹苗死亡數量2171株予以認定,但原告主張雷某丙管護的樹齡6-8年的11株紅豆杉死亡,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原告自2008年才簽訂紅豆杉種植合同,至2012年樹苗為3-4年樹齡符合實際,因此本院認定2171株均為3-4年樹齡的苗木。從原告與各管護人簽訂的協議約定苗木存活率須達到98%,可知樹苗有2%的正常死亡率。對于原告主張的死亡苗木相應扣除2%,剩余的98%認定系與被告排放雞糞等原因相關的損失。原告主張按照其與各紅豆杉管護人簽訂的合同約定的10元/株的價值作為計算其損失的單價,是合理的,故原告樹苗死亡2171株價值為21710元,21710元x98%即21275.80元為其損失。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10637.90元,其余損失由原告承擔。判決如下:
一、被告雷某甲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公司10637.90元。
二、駁回原告**公司要求被告雷某甲賠償修建水池的費用人民幣2500元的訴訟請求。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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