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違約金可以同時適用嗎?
- 智豪民商網
- 2017-05-10
- 關鍵詞:
- 瀏覽量:98
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俗稱為合同法中的“三金”。也是司法實踐中常常不可或缺的違約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并且經常出現并存的問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這一規定表明了定金和違約金是不能同時并用,而只能選擇其一適用。
但定金和違約金真的不能同時適用嗎?
答:在某種情形下是可以同時適用的。
1、所謂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而預先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根據定金具體性質,定金通常包括立約定金、成約定金、違約定金和解約定金。 違約定金,指的是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作為其履行合同的擔保,如果如果收取定金一方不履行,應當向支付定金一方雙倍償還定金,如果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則收取定金一方有權沒收定金。 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如果當事人要解約,則將以喪失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即交付定金的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
依次參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和《擔保法》第八十九條。
2、所謂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預先設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根據違約金性質不同,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此種違約金于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系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由于債權人于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系。此種違約金,相當于替代履行,則請求此種違約金之后,便不能夠再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因為違約定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基本是相同的,都有懲罰性作用,如果并用會加重違約方的責任,對違約方是非常不公平的。故二者不能并用,而應由守約方選擇適用。由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此違約金的性質為賠償性違約金?!逗贤ā返谝话僖皇鶙l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該違約金應為賠償性違約金,定金應為違約定金。
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則,當事人仍然可以明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只要此種條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便仍然有效。當然,如果當事人的約定不明確,原則上推定為賠償性違約金。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是可以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的,而無論合同履行是否構成違約,因此解約定金和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是有區別的,二者可以并用。
因此,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并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只要對違約金的性質、定金的性質予以明確約定,在某種情形下是可以同時適用的。
分享到:
免責聲明
本網注明來源的轉載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本網轉載不構成廣告也未用于商業宣傳,僅僅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對其觀點或內容的真實性不作任何保證和承諾。如對本文內容存有異議或涉及版權等權利問題,請相關權利人根據網站上的聯系方式速與重慶知名律師網聯系,本網將及時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