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根據中國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等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及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則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所謂公眾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個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認為是公眾存款。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大類:
1、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2、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實踐中,行為人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法來吸收存款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大致有:
(1)以“體外循環”手法非法以貸吸存。“體外循壞”又稱“繞規模”,通常指貸方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未在上級行規定的放貸規模內放貸,而以帳外吸收存款、帳外發放貸款的違規操作法存貸。
(2)以在存款中先行補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
(3)以擅自在社會上大搞有獎儲蓄的辦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4)以暗自先行給付實物或期約給付實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
(5)以暗自期許存款方對其動產、不動產的長期使用權來非法招攬存款。
3、依法無資格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