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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販賣、運輸毒品多達近6公斤,智豪律師辯護獲死緩成功保命


        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1984年1月生,漢族,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學文化,無業,住重慶市沙坪壩區。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司法機關依法審理查明,2014年9月下旬,李某與謝某共謀從事販毒活動,由李某負責聯系毒品上家何某。同年10月,李某、謝某應何某邀約前往云南商議毒品買賣。同年10月19日,劉某在何某的安排下將5939.7克毒品從云南運至重慶,并留在重慶收取該批毒品的毒資。次日,謝某聯系下家,在與李某攜帶部分毒品從江津區到重慶市九龍坡區欲販賣牟利的行車途中,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526.5克。
         
        辯護策略:
         
             智豪律所接受李某家屬委托,指派兩名資深律師承辦此案。主辦律師拿到案卷資料后,在仔細研讀充分了解案情的同時,安排與姚某多次會見,向其轉告家人的勸慰,表明智豪是其法律上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堅強后盾,安慰李某調整心態,同時把握如下案件事實:本案李某確有販賣、運輸毒品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本案的特殊性還在于李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處刑罰,現再犯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因此面臨著從重處罰。
         
              智豪律師查閱、復制全案證據材料,仔細分析指控被告人涉嫌的每一筆犯罪證據,經過辯護律師團隊多番討論,進而確定了:從李某認罪態度、是否有立功表現及販賣、運輸毒品數量等量刑情節入手的思路,旨在將對李某的刑罰降到最低。
         
        辯護結果:
         
              在庭審過程中,基于上述辯護思路,智豪主辦律師提出以下幾點辯護意見:
         
              1、  李某屬于居間介紹,作用地位較小,系從犯。
         
              2、  李某如實供述,認罪態度好,可以從輕處罰,且積極檢舉他人犯罪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立功表現。
         
              法院經過多次研究討論,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判決,對智豪律師提出的絕大多數觀點予以采納。最后法庭認定李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整個辦案過程中,智豪律師準備充分,仔細研讀案卷材料,反復研究討論,制定最有利于被告李某的辯護策略,經過智豪的不懈努力,當事人最終保住性命,其本人及家屬對判決結果很滿意,并充分肯定智豪律師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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