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人孫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成功取保隨后檢察院不起訴無罪釋放
- 智豪民商網
- 2017-04-28
- 關鍵詞: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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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孫某,男,漢族,43歲,曾任重慶市某能源裝備集成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原技術部部長)。2012年7月28日孫某因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重慶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經依法偵查查明:2007年上半年,重慶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冼某與時任重慶某油漆設備有限公司(現重慶市某能源裝備集成有限公司)技術部部長孫某共謀,進行天然氣加氣機二位三通球閥的仿冒和試制。犯罪嫌疑人孫某為了降低其生產、采購成本,在明知冼某等人生產銷售的”Swagelok”二位三通球閥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況下,決定試用和批量采購,用于公司加氣機整機的裝配和售后零部件銷售。孫某所在的公司從2007年12月至2012年3月共計向重慶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采購假冒的”Swagelok”二位三通球閥5067支,總金額3686937元。并將購得的球閥用于制造部安裝到加氣機上對外銷售和公司售后服務部單品銷售等,銷售金額102萬元,獲利50余萬。
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孫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依法移送審查起訴。
辯護策略:
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在孫某被公安機關控制以后,慕名來到智豪律所,在對案件做了簡單了解后,智豪律所決定接受孫某家屬的委托,擔任孫某一案的辯護人。按照智豪律所的標準化辦案流程,在接受委托后24小時內完成第一次會見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后,辦案律師應當在72小時內為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辯護人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嫌疑人孫某,詳細了解案件情況和歸案經過,并帶去家屬的問候和關心。辯護人考慮到嫌疑人孫某系初犯,表現一貫良好,本案不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性質惡劣的案件,也不是暴力犯罪,孫某只是公司的一名員工,并且孫某已經認識到事情后果的嚴重性,對其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危害性。辯護人以上述理由向公安機關遞交了書面的取保候審書,公安機關在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再次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孫某采取取保候審。
審查起訴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李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辯護人立即與辦案單位取得聯系并前往查閱全部卷宗。閱卷后,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爭議較大,在隨后的周五例會中,辯護人將該案提交智豪刑辯團隊會議討論,以期集思廣益,制定最佳的辯護方案。在此基礎上,辯護人擬定并向檢察院提交了一份書面法律意見書。辯護人認為:(1)本案系單位犯罪,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采購、生產、銷售的決定權及產品的所有權都是犯罪嫌疑人孫某所在單位,利益獲得者也是單位。依據刑法應當追究該單位及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2)孫某在本案中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孫某只是公司員工不負責采購及銷售,只是按照公司的安排工作,對涉案產品無采購、銷售決定權、并且事先不知道系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在本案中孫某既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不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3)即使孫某構成犯罪,那么其也是為了完成單位安排的工作,本人并沒有獲利。(4)孫某系初犯,無前科,一貫表現良好,系家里唯一的經濟支柱,主觀惡性不深,無人身危險性,無再犯罪的危險性。懇請檢察院考慮其特殊情節,對其從輕處理,建議對其依法微罪不訴。
辯護結果:
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辯護人提交的法律意見書并當面溝通后高度重視并采納,隨后以案情重大、復雜為由,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在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后,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起訴意見書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孫某在公司對產品技術、質量監督等負責,對于產品的生產、銷售等由公司其他人員負責,該公司如何確定使用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未能查證,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訴法規定,決定對孫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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